总经理致辞

安全用气

燃气安检普遍存在问题处理的法律依据

发稿时间:2018-1-30 14:12:10    来源:yczyrq    【字体:    打印

一、私拆私改、私接三通、悬挂重物、改刷管道颜色、擅自开关公用燃气阀门

改变室内燃气管道颜色违反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CJJ 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4.3.21室内燃气管道的除锈、防腐及涂漆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三条:钢管及管道附件涂漆的要求面漆颜色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时,燃气管道宜为黄色。

其他违反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九)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3、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软管穿墙、铁管穿墙未加套管

违反了

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4.3.24 中规定“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4.1.4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中,且宜与套管同轴;

2)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不含纵向或螺旋焊缝及无损检测合格的焊接接头);

3)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反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三、燃气表倒放、侧放

违反了:

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5.1.1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应按本规范第3.2.1、3.2.2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燃气计量表应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应在有效期内;

3 超过检定有效期及倒放、侧放的燃气计量表应全部进行复检;

5.1.3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正常使用、抄表和检修的要求。

5.2.3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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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炉具使用超年限,胶管超长超使用年限

违反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2、CJJ 94- 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4.3.24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

2)当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

3)当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4)当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用气设备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5)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6)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7)非金属软管不得使用管件将其分为两个或多个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