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检普遍存在问题处理的法律依据
一、私拆私改、私接三通、悬挂重物、改刷管道颜色、擅自开关公用燃气阀门
改变室内燃气管道颜色违反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CJJ 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4.3.21:室内燃气管道的除锈、防腐及涂漆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三条:钢管及管道附件涂漆的要求:面漆颜色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时,燃气管道宜为黄色。
其他违反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九)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3、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软管穿墙、铁管穿墙未加套管
违反了:
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4.3.24 中规定“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4.1.4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中,且宜与套管同轴;
2)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不含纵向或螺旋焊缝及无损检测合格的焊接接头);
3)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反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三、燃气表倒放、侧放
违反了:
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5.1.1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应按本规范第3.2.1、3.2.2条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燃气计量表应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应在有效期内;
3 超过检定有效期及倒放、侧放的燃气计量表应全部进行复检;
5.1.3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正常使用、抄表和检修的要求。
5.2.3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2.3的要求。
四、炉具使用超年限,胶管超长超使用年限
违反了: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2、CJJ 94- 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4.3.24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严密,安装应牢固;
(2)当软管存在弯折、拉伸、龟裂、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
(3)当软管与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
(4)当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用气设备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接口不应超过2个;
(5)软管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6)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7)非金属软管不得使用管件将其分为两个或多个支管。